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受理一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纠纷案件。
原告余先生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纯可可粉。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显示,该商品系被告从美国采购后进入我国某海关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订单推送至保税仓,商品完成打包交海关清关后,递送至消费者。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
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虽然在商品交易详情页对食品外包装英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但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给原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责任。
主要法律争议:商家已提供商品电子标签,而未在商品实物外包装加贴纸质标签的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相关要求,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跨境电商零售作为一种迅速崛起的新型业态,与传统进口食品交易模式相较有一定的异质性,如何妥善平衡包括消费者权益在内的各方市场主体权益,厘定跨境电商企业责任,亟待相应司法案例的指引。
据悉,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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