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信丰县市民称:“信丰县是一个县级行政单位,广东东莞一企业却注册了‘信丰物流’的商标。百度搜索‘信丰’,靠前的不是信丰县,而是这家物流公司……强烈建议信丰县人民政府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维护信丰县行政形象。”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信丰物流”商标,检索信息显示:广东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0年7月12日申请注册“信丰物流”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国际分类为39类,范围为“包裹投递、快递(信件或商品)等”,专用权期限截至2022年12月6日。史书记载,信丰于唐永淳元年(682年)置县,是江西历史文化名城。
针对市民反映的情况,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30日作出回复,称情况属实。为此,该局特地咨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并将商标局的答复内容归纳如下: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信丰物流”商标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且仍在使用的商标,依据《商标法》上述规定,“信丰物流”商标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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