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一娱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这份《催告书》显示,该局于去年8月7日曾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并处罚款2000万人民币。记者从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突出使用“上海滩”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执法人员接投诉人书面投诉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附近,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突出使用“上海滩”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017年10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酒店裙楼东南侧外有“上海滩娱乐会所”字样和“上海滩”牌匾的图形文字。该娱乐夜总会进户大门、迎宾台及三楼该公司办公室内摆放的包装袋内的消费明细单,多处使用“上海滩”字体字样图形。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当事人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6月6日将所经营地取名为“上海滩”的娱乐夜总会正式对外开业。当事人除了在酒店裙楼三楼南侧使用“上海滩娱乐会所”的牌匾,正门门头使用“上海滩”文字与图形外,还在其公司内部大量使用“上海滩消费明细卡”和三楼迎宾台均使用“上海滩”文字和图形。
2019年5月3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获悉,该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为6578156.76元。
2019年2月1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局提供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各类营业(收入)明细表和具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的规定,其非法经营额为6578156.7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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