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就腾讯公司起诉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飞鱼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下称风铃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下称上方有经营部)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产品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腾讯”文字与“腾讯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腾讯”字样,在耳机产品上不得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小飞鱼公司和风铃公司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腾讯公司向济南中院起诉称,其在市场上发现了小飞鱼公司、风铃公司生产销售的“腾讯无线耳机”,且两公司在“无线耳机”产品上、公司网站中、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淘宝网、产品广告视频中突出使用腾讯图形标识,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耳机是腾讯公司生产的,或与腾讯公司存在关联。上方有经营部作为涉案产品的山东区域代理商,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飞鱼公司辩称,2015年,腾讯公司、小飞鱼公司与风铃公司在“腾讯儿童”手表项目中达成合作,生产销售“腾讯儿童”手表,商标为“企鹅图形+腾讯儿童”(图形+文字组合)。腾讯公司向小飞鱼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小飞鱼公司作为“腾讯儿童”手表全国实体渠道总代理。基于小飞鱼公司在与风铃公司及原告在腾讯儿童手表项目中的合作,有理由认为风铃公司提供的涉案商标经过了腾讯公司的许可;上方有经营部辩称,小飞鱼公司明确承诺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授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风铃公司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产品上以及广告宣传过程中突出标注腾讯图形标识,并使用“腾讯 Qbuds无线耳机”的字样,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腾讯公司提供或被告使用该商标获得了腾讯公司许可或者被告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对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大量使用“腾讯”企业字号及“腾讯”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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