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华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这件事起源于2020年5月,当时,华为申请注册的第38307327号“鸿蒙”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第三十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据法院审理查明信息,有两家公司注册有“鸿蒙”相关的商标信息,包括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对此,华为给出了三个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一是,这两家公司的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且,这些商标因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华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二是,这两家公司的商标与华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是,“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是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这些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为提出暂缓审理案件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华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同时,由华为承担1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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