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京行终204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美西西公司(喜茶关联公司)申请的第32082818号“小男孩”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分别为孙剑峰、金玉英申请的多个图形商标,上述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啤酒饮料。
一审法院认为,美西西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属于对原告商标的恶意抢注、是否系属权利人以非善意的、不正当的方式取得等情况并非本案审理范围。美西西公司据此提出引证商标一至三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不应该作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美西西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美西西公司相关主张依据不足。
本案中,美西西公司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美西西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美西西公司提出的诉争商标由其独创、美西西公司就“小男孩”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的主张并非排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混淆的当然依据,亦非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美西西公司主张其在第32类商品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小男孩”图形商标,并获准注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美西西公司主张的其已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本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存在差异,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容易将本案诉争商标与其已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本案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其使用已获准注册在先商标的商品均来源于该商标注册人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故美西西公司该项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美西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称诉争商标由美西西公司独创而成并公开使用,各引证商标系属对美西西公司商标的抄袭、摹仿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标志均由图形构成,且标志在图形的构图、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等,对美西西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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