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四川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明知不能代理而为之”,甚至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性质更为恶劣的“重复代理”行为,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35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500元。
成都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知晓申请人申请的"暴龙B0LON"商标与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暴龙”、“BOLON"商标相冲突而不能代理的情况下,仍然代理。更为突出的是,此后,又紧接着在相同类别及群组上为另一申请人代理了“暴龙BOLON"商标申请,前述行为明显是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刻意而为之。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委托其进行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明知不能代理而为之”,而是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性质更为恶劣的“重复代理”行为。
不管是对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商标代理正常秩序,以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均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所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十九条第三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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