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开多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分别为(2021)京行终2833号、(2021)京行终2839号、(2021)京行终2690号,审理法院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多个案件的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腾讯公司注册的多个“腾讯微视”“腾讯微视相机”商标,引证商标为高捷盛世公司注册的多个“微视”商标,上述商标国际分类均为科学仪器。2020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二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腾讯微视”,各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微视”或其英译;虽然二者文字构成上均包括“微视”含义,但诉争商标加入了较为显著的“腾讯”文字等,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比,整体呼叫和结构要素均存在一定差异。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裁判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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