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判决书公布。文书显示,此前,一审法院驳回诉争商标(35627322号“新东方青少国际教育”)的注册申请。新东方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东方烹饪专注烹饪教育 始于1988”“新东方烹饪教育专注烹饪教育 始于1988”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结构等方面相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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