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48739558号“MI LIVEHOUS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某公司申请的上述商标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MI”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外观相近,显著识别文字均为“MI”,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规定,决定对第48739558号“MI LIVEHOUSE”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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