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朋友下载软件就能获得现金奖励;对方成功安装并完成注册后,还会获得更多奖励……相信很多网友对这种分享模式不陌生,殊不知,该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湖南安悦信息有限公司(下称安悦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种子视频”APP(下称涉案APP),以“红包”“金币”“抢宝箱”等形式诱导微信用户传播涉案APP的下载链接,并在链接中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发送链接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链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悦公司明知微信平台的禁止性约定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实施诱导分享行为,抓取分享链接的微信用户关系链,影响了微信的生态系统良好有序的发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赔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300万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是微信平台对愈演愈烈的诱导分享行为公开“宣战”的首例案件,该案判决不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也为互联网平台规制平台中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范例,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企业开展有序市场竞争、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供较好的解决路径。
分享链接引发争议
对于网络用户而言,网络平台安全性的高低、其是否存在垃圾信息干扰、用户获取有效信息的便捷程度等是用户体验以及选择去留的重要参考因素。为提高用户体验,网络平台多通过服务协议、平台规则等对平台内的不良行为进行规制。
据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优化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更好地保障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微信在相关协议中明文禁止进行诱导分享行为和传播诱导分享类外部链接的内容,并禁止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用户数据等相关信息。然而,腾讯公司发现,涉案APP打着“赚钱短视频观看平台”口号,在软件内设置了“邀请收徒”“红包视频”“限时抢宝箱”等多个分享赚现金任务,以红包奖励等利益诱导用户通过微信传播、扩散涉案APP链接相关内容。此外,在微信采取相关措施后,安悦公司仍通过不断变换域名等技术手段予以对抗,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沟通无果后,腾讯公司将安悦公司起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00万元。
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安悦公司辩称,首先,分享行为是用户自行作出,是否分享到微信由用户决定,用户享有充分的选择权,且分享使用的微信中的用户人脉资源属于用户所有,不属于腾讯公司所有。其次,设置分享功能是绝大多数APP的一项基本运营推广策略,通过用户的传播、裂变使得用户能够接触到产品,符合商业规律。红包本身不改变“分享”的属性,诸多产品也存在利益诱导用户分享的情形,涉案APP具有普遍性和正当性。再次,禁止诱导分享属于合同纠纷,且该格式条款系利用垄断地位作出,应对于无效。最后,停止被诉行为将剥夺用户使用合法产品的机会和权利,有损创新热情。
一审判决认定侵权
在该案审理期间,由于安悦公司持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腾讯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天津三中院经审查后裁定安悦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APP中以红包奖励等利益诱导手段,通过微信传播、扩散种子视频软件,并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对抗申请人腾讯公司的管理措施。
在随后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是否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安悦公司通过诱导性设计,如在“任务中心”“我的”等栏目中设置以红包或金币等利益诱导用户去微信中传播、扩散其相关内容链接的人物或活动,针对微信平台实施了“以利益换分享”的诱导分享活动,使得大量“种子视频”的链接信息发布在微信平台中,并通过微信平台的高效社会关系网络进行广泛、持续的裂变式传播。被告的这一行为本质是传播其“种子视频”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对希望通过分享获取红包或金币等奖励的用户造成欺骗、误导,直接破坏用户群体或经营者群体使用微信平台的体验,损害了微信平台生态系统健康发展,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次,腾讯公司通过长期的社交产品经营和维护所积累的微信用户关系链数据,是其在互联网竞争中向用户和经营者提供优势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资源。被告通过直接抓取原告长期积累的微信用户关系数据,攫取原告核心竞争资源,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再次,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安悦公司已有多个种子视频红包链接中的相关域名被封禁,但仍利诱用户大量向微信平台传播诱导分享内容并抓取腾讯公司的用户关系链,甚至不断变换更多域名来确保诱导分享链接的持续传播,其搭便车和攫取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主观恶意明显。
关于被告辩称“分享”是互联网绝大多数产品普遍具有的基本功能,红包本身不会改变“分享”的属性,天津三中院认为,原告在微信平台中不禁止正常分享的内容,而以利益驱动的“诱导分享”并非正常分享,利益诱导的分享会将用户传播的初衷异化为获取利益,并非对相关内容认同,实质是一种非正常的广告营销行为,被告在明知微信平台禁止诱导分享行为后,仍在分享中使用“红包”作为利益驱动,恶意竞争主观目的明显。
此外,安悦公司还辩称其利用的是属于用户的“人脉资源”,而微信用户的人脉资源不属于原告,对此,天津三中院认为,被告搭便车行为所涉及的是微信平台上的海量用户群体及关系网络等核心竞争资源,系原告经过多年的诚信经营和大量投入而获得的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属于原告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应被其他经营者不正当利用和损害。
综上,天津三中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市场竞争中,采用技术对抗手段持续实施诱导分享行为,通过身份识别码抓取微信关系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原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和违法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给微信平台生态造成的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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