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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家居外观设计专利一审获赔126万

发表于:2020-04-17 21:39:28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沙发椅、电视柜、梳妆台、书桌、床……这些日常容易见到的家具用品,设计的美观和艺术性是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容易被抄袭模仿的部分。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克家居)起诉君和俊公司、周俞沈公司的7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公司停止对美克家居公司享有的7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共同赔偿美克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6万元。

  发现近似外观设计

  美克家居公司是“桌子套件(caracoleCLA016)”“沙发椅(B2601-2)”等7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目前,这7件专利权有效存续。

  2019年1月,美克家居公司在君和俊公司位于上海市沪青平公路的门店中发现,该店展示和销售了“咖啡桌ARC20/LR/06”“休闲椅ARC10/HO/03”等7种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经比对,美克家居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7件专利近似,涉嫌落入7件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此外,美克家居公司还根据君和俊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发现,全国多家LAB加盟店中同样展出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而这些产品由被告君和俊公司与周俞沈公司共同提供。2019年4月,美克家居公司在小红书APP中也发现LAB加盟店中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美克家居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案合计48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6.9万余元。

  对此,二被告辩称,其并非涉案产品制造者,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对涉案专利不知情,没有收到原告律师函和其他通知,被告销售的产品成百上千,没有义务倒查是否侵权;应适用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赔126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克家居公司是涉案7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在上述7起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两者外观近似,被告主张两者形状上的多处差异均为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君和俊公司虽然未明确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其为制造商,但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了君和俊公司的商标,且其对外宣称具备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能力,依法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及两被告当庭承认LAB加盟店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周俞沈公司负责网站经营、批发销售以及对全国加盟店运营管理,故应认定周俞沈公司与君和俊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关于赔偿金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家具行业利润率相对较高,被控侵权产品售价低于专利产品售价,但无论是被控侵权产品还是专利产品,在市场同类产品中价格较高,被告在全国至少有五家加盟店。鉴于该案中原告没有提交可以证明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确切证据,也没有提交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原告向法院申请适用法定赔偿。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利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6万。

  目前,该案仍处于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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