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盘曾经是不少人工作、学习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或许很多人并不知道,“U盘”并不是一个产品名称,而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朗科公司)注册的闪存盘商标。2019年11月,因其“摇钱树”——移动存储领域的基础性专利“99专利”(因专利号为ZL99117225.6,业内称其为“99专利”,即本文中涉案专利)即将到期,朗科公司成为众多媒体竞相报道的对象。时至今日,“99专利”虽已到期,但朗科公司并未停止其专利维权的步伐。
近日,记者从深交所官网查询到,朗科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称,关于朗科公司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下称美光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嘉合忆美)等侵犯其名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9117225.6,下称涉案专利)事项,朗科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 73 民初323、324、325、327、328、329 号《民事判决书》。
对于这6起案件的判决结果,5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号上进行了披露,称因涉案专利已于2019年11月13日到期,故朗科公司放弃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三被告在各案中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美光公司在6起案件中,各案赔偿朗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000元,销售商嘉合忆美赔偿合理开支2000余元。
朗科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2017年5月3日,朗科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7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公司、京东、嘉合忆美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案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其中,朗科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的起诉。2019年11月7日,朗科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朗科公司撤回起诉。
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 73 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在该案中,朗科公司诉称,其从美光公司的官方网站得知,美光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32GB LEXAR M20”闪存盘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朗科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美光公司系“LEXAR”“JUMPDRIVE”商标的商标权人,经美光公司授权,嘉合忆美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设有“嘉合忆美数码专营店”,并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016年3月,朗科公司从京东经营的京东商城购买了由嘉合忆美发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对比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嘉合忆美、京东、美光公司的涉案行为均未获得朗科公司的许可。同时,嘉合忆美、美光公司在收到朗科公司邮寄的《关于贵司闪存盘产品应取得朗科科技专利许可的提示函》及相关附件后,直至起诉前仍未停止其涉案行为。基于此,朗科公司认为嘉合忆美、京东、美光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朗科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侵占了朗科公司闪存设备的市场份额,损害了朗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针对朗科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嘉合忆美辩称,其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朗科公司《关于贵司闪存盘产品应取得朗科科技专利许可的提示函》,在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尚未定性之前,嘉合忆美已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美光半导体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2014年至2016年授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怡亚通公司)为其Lexar(雷克沙)等存储产品中国地区总分销商,怡亚通公司又先后于2014年至2016年授权嘉合忆美作为其总代理的Lexar(雷克沙)闪存产品的核心代理商和京东商城指定网络经销商。嘉合忆美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朗科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且鉴于嘉合忆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朗科公司要求嘉合忆美承担其合理支出和诉讼费用亦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朗科公司对于嘉合忆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京东辩称,京东所经营的京东商城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不参与商品的实际销售,在其已经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且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的情况下,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朗科公司对于京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美光公司则辩称,第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方法专利,且不属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亦非“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能延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朗科公司无权据此主张美光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第二,在案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系案外人自境外进口而非在中国制造,且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亦由他人实施,美光公司在中国境内并未实施任何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第三,朗科公司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与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相矛盾,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同时亦与生效审查决定的认定相矛盾。基于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自认的解释方法,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第四,朗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嘉合忆美、京东、美光公司因侵权行为在中国的获利,被控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价格极低、销售量极小且利润微薄,且美光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将LEXAR全部品牌业务卖给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朗科公司就每款产品索赔100万元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朗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涉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朗科公司是否存在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情形、被控侵权产品能否再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法能否延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多个争议焦点。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除了上述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6起案件之外,朗科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 2019年12月20日,朗科公司基于与上述案件相同的涉案专利,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下称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四象文化)、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九头鸟电子)、马文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该案,朗科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
在该案中,朗科公司请求法院认定九头鸟音像店、四象文化、九头鸟电子实施了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九头鸟音像店、四象文化、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九头鸟音像店、四象文化、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马文俊对四象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正如不少媒体报道中所提到的,朗科公司凭借其在移动存储领域的基础性专利,从2006年至2019年上半年,获得专利授权许可费近3亿元。朗科公司深谙“99专利”的价值,自2002年起,就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多场专利诉讼大战。以色列M-Systems,美国PNY、金士顿,日本索尼、东芝,国内华旗、阿里巴巴、农业银行、国迈科技,以及本文中提到的美光公司等均成为朗科公司的专利狙击目标。可以说,朗科公司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专利维权诉讼史。如今,专利虽到期,诉讼却不止。本报将持续关注朗科公司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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