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针对北京潘娜托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娜托尼公司)与被告罗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森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北京谷香沁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香沁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侵害了潘娜托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谷香沁园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谷香沁园公司提起上诉。
原告潘娜托尼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第16796245号注册商标“潘娜托尼”(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蛋糕、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并以涉案商标为品牌推出潘娜托尼蛋糕(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其包装经过专业设计,具有一定知名度。潘娜托尼公司发现,罗森便利店内销售谷香沁园公司生产的“潘妮托尼”面包(以下简称被诉产品),其整体包装装潢与涉案产品的一致,购买时小票显示销售方为罗森公司,发票显示销售方为超市发公司。原告潘娜托尼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均辩称,“潘娜托尼”和“潘妮托尼”是意大利传统面包通用名称的中文译名,被诉产品使用“潘妮托尼”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涉案产品知名度不高,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特征,且被诉产品仅在圣诞节期间销售,销售范围仅限于罗森门店,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罗森公司和超市发公司称已经停止销售被诉产品,并提供了采购合同和发票以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潘妮托尼”与涉案商标中的中文部分“潘娜托尼”除第二个字外其他部分一致,且二者均为字形基本一致的艺术字体;被诉产品属于涉案商标核准的面包类别,故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虽提出通用名称的抗辩,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已经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潘娜托尼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再次,罗森公司将采购于谷香沁园公司的被诉产品提供给超市发公司进行销售,但罗森公司和超市发公司对被诉产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且提供了采购合同和发票,故三被告应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谷香沁园公司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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