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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都冠生园”侵犯“上海冠生园”商标权,被判赔五十万

发表于:2021-03-06 22:17:32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3月6日,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都冠生园”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

  原告上海冠生园诉请500万赔偿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原告“冠生园”字号及商标已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前提下,将“冠生园”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攀附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其产品、官网、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故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网站域名www.xdgsy.com.cn;停止使用“冠生园”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更改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首先,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未将冠生园作为商标使用,产品标注的是自己的商标“新冠”和“禧月坊”。生产产品外包装上的“冠生园”与原告商标也不相同。产品外包装上醒目位置均标注自己的商标及生产厂家,尽到了严格的告知义务,普通大众可以分辨出产品品牌和生产者,不易造成混淆。对于大众来说,被告企业官网域名中的字母“gsy”与“冠生园”商标中的“gsy”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其次,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企业字号中“冠生园”的渊源是与重庆冠生园的联营,后沿用至今,并非攀附故意。被告名下的两个商标“新冠”和“禧月坊”在四川乃至西南地区都创造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中“新冠”商标被评为成都市著名商标,在品牌发展顺利的情况下,被告企业也无需傍名牌。

  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普陀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被告将“冠生园”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完整规范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取得“冠生园”字号,自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企业与新都县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具有承继关系,其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时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取得“冠生园”字号时间,亦早于“冠生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时间。

  同时,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字号权具有其正当性。被告在当地经营多年,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生产能力,如果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二,被告使用“冠生园”、“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以及注册使用“xdgsy.com.cn”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同属食品行业竞争者,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冠生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亦知晓联营合作结束后不得再使用冠生园牌名、商标和包装,应当在相关标识的使用上予以合理避让。然被告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产品、官网、微信公众号上突出“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作为产品推荐之用。根据被告举证,其自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企业字号本身的知名度却未涉及,然从其实际使用的方式包括产品的标识位置来看,其“新都冠生园”信息更为突出。且“冠生园”部分以不同字体、不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现,较易使相关公众将注意力着重放于“冠生园”三个字上,难谓正当。

  而本案中,“冠生园”既是原告的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又是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被告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至于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因字母组合“xdgsy”读音和含义不具有唯一性,难以认定其与“冠生园”存在对应关系。且难以认定“xdgsy”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故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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