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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发表于:2023-06-21 16:13:15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后,主要进行包括受理、初步审查、早日公开、实质审查及授权公告等在内的审批程序。

  1.受理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即进行申请文件的项目审查。如申请人交齐了文件(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等),且交纳了申请费后,专利局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或形式审查是一种非技术性审查。如果不合格,申请人会收到通知,并被要求限期补正。如果申请人没有按期补正,则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该申请将被驳回。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主要包括下述内容:(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2)申请人提供的各种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3)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申请专利的资格),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单一性原则)、第33条(修改超范围)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发明的定义)的规定等。

  3.早日公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Et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4.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早日公开后,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当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依法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要解决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满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否应批准为专利的问题。审查员和申请人意见不一致时,申请人一般可请求会晤审查员。与审查员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申清专利的主题是否为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专利法上所说的技术方案。

  (2)申请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3)申请的主题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发明的单一性规定,申请人应办理分案申请。否则,只能保留基于第一个发明的权利要求,其余权利要求必须删去。

  (5)申请人是否就该发明首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6)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的或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在实质审查中,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述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将申请予以驳回。

  5.授权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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