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和版权代理的区别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版权在这个事件中的确切含义,并弄清楚版权现象的确切行为指向什么。本次在线音乐版权事件中所谓的“版权”实际上是指在线音乐的版权代理,包括分销代理和分授权。这种版权代理不同于著作权法中的权利转让或排他性许可。
其次,我们应该明确版权在此次事件中的权利内容,明确什么是版权的权利。此次事件中提到的网络音乐版权实际上是指网络音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和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著作财产权之一,是版权权整体内容中一项新兴的重要财产权。
我们应该理解在这个事件中版权权限控制的程度,无论它是完全封闭的独占权限还是开放的部分权限。事实上,该在线音乐版权的版权持有者并不垄断该在线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反,这个版权代理协议有一个分许可条款和一个将版权分许可给第三方的合同义务,第三方是一个开放的版权代理,而不是一个封闭的垄断。
版权代理是一种商业模式
这次引起广泛关注的网络音乐版权在语义上被人为夸大,直接影响好恶的形成。就其行为而言,这种版权并不是一种令人震惊的排他性版权权利,而是一种版权代理(确切地说,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它是相当开放的。事实上,在文化、出版和版权圈子里,版权代理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版权商业模式。将其引入在线音乐的版权领域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线音乐公司和平台试图更好地开展业务活动。
在线音乐版权代理的商业模式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音乐版权授权市场。这种变化是一种可容忍的商业模式创新,还是一种违反法律禁令的倒退,对版权产业是有益还是有害,应由法律规则和市场需求决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商业模式应得到适当的宽容,出于市场需求的商业模式应得到必要的鼓励。在线音乐领域的版权运营不可能总是处于赔钱、烧钱和赚钱的状态。版权持有者为将亏损转化为利润而开展的正常版权业务活动不应被拒绝,但也应得到支持。
我们应该继续注意维护版权秩序
中国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混乱到统治的历史过程。这种良好的版权保护秩序在短期内的形成,与版权监管当局对网络音乐的版权特殊治理密切相关。其次,为了巩固已取得的初步成果,该领域的版权监管应继续注重维护版权秩序,加强对网络音乐盗版现象的执法力度。作为一种基于契约法律关系的音乐市场中私人主体之间的横向竞争现象,网络音乐版权代理损害公平竞争还是自由竞争应当由竞争法律制度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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