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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作品著作权,数字版权

发表于:2024-07-31 15:54:51 阅读: 来源:源智知识产权

  在相互环境下,数字版权可以被定义为作者以数字方式保存、复制和分发其作品的权利。

  数字版权随着数字出版的出现而出现。《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明确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和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产品。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和2001年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意味着数字化是对传统作品的复制,并不构成新作品,传统作品的作者仍然享受著作权的数字作品。

  那么,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就是如何保护作者的数字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通过复制、表演、展览、发行、电影制作、电视、录像或者修改、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允许或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任何将他人作品数字化的人都应得到原作品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数字版权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数字作品现在也指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体来说:

  网络著作权侵权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授权在传统媒体上下载和发布网上作品

  这种行为具体是指未经网络作品所有者许可,下载网络作品并在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具体来说,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进入计算机网络之前,它存在于纸和磁带等传统媒体中,只通过扫描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数字代码,然后由计算机组织、处理和存储,必要时数字化信息以文字、图像和声音的形式重新表达。这种网络工作被称为数字工作。另一个是它直接以数字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中,并且从它被创建的时候就在网络上传输,而它以前从未存在于传统的载体上。这种网络工作被称为数字工作。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具有独创性、再现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就应该享有版权的权利。

  2.未经作者许可,在网站上传播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说,未经原创文学艺术等非数字作品的3人以上许可,他们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以数字形式发布,并向所有网络用户公开。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因为数字化原始的非数字化文学艺术作品既不具有创造性也不具有原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现有形式和传播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原版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王蒙和张杰在内的六位作家起诉北京网络侵权,这是一种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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