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专利授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1989年12月21日,原国家专利局发布了第27号公告,规定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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